坐收渔利,是指做买卖时坐等别人赚大钱。最早出现在《诗经》中的“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等诗句中,而这句话是在《淮南子》中有所记载的。《淮南子》中说“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就是坐收渔利现象的典型。宋人黄庭坚在《辍耕录》中说“昔孟夏之交,卖履为业者皆以为坐收渔利”:当时卖履为业者有很多。“坐”是“收”的缩写,也就是“收”的意思。人们之所以将“坐收渔利”当作“坐收”来用,是因为“收”是一种重要的交易手段,买卖双方都必须通过交换才能获利。

1、“坐收渔利”这种不正当手段或经营方式存在着不正当的获利和牟取非法利益。

因为“收”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手段,在进行交易时,必须通过交换才能获利。因此,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润而进行交易是有其存在的客观原因的。但必须以合法为前提,不正当的获利和牟取非法利益是必须违反法律和道德准则的行为。由于人类活动有其一定的经济规律和社会道德规范,因此人们在交易时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和原则。否则就会有违法行为发生,从而受到法律制裁;或者违反社会公德也会受到道德惩罚。我们国家有着独特深厚的文化传统,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文明的行为规范来约束人们行为。由于法律在调节和约束人类社会生活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们认为“坐收渔利”属于不当获利或者非法利益或违法获利,这一概念作为一般指违反法律与道德规定获取正当利益和非法利益。

2、当有人采用这种方法非法获利时,这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

这种行为,就是“坐收渔利”。“坐收渔利”是一个贬义词。其本意是指商人从事非法行为而获取利润时,应将其称为坐收渔利。后来泛指那些将自己的行为视为“坐收”而不采取任何正当防范措施的人。例如:商人将货物运往外地之后,以各种理由不付货款。这是一种不正当行为。当有人采取这种方法非法获利时,这种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行为。这种不当行为如果能够得到纠正,就可以恢复原状;如果继续进行下去,就是违反法律法规。在进行这种行为时,不但会使自己遭受损失甚至是牢狱之灾,而且会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就应坚决禁止这种不正当手段而获取更大、更多利益!

3、“坐收渔利”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欺骗行为。

“坐收”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必须经过对方同意,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才能达成。如果一方在此过程中不自愿接受利益或者在自愿的情况下做了一些事情,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算作“坐收渔利”。只有双方通过交换才能获得利益。不交换是一种交换不能实现任何交易的过程,是不可能产生任何回报的。由于这种“收”在人们做生意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巨大,其危害性更大。所以它是不允许的。这也是一种典型的欺诈。因为“坐收”行为就是一种欺骗行为。如果在交易过程中欺骗了消费者或者侵害了消费者以外的其他人利益就是一种“坐收渔利”行为了。对于这种行为应该依法予以制裁!虽然这种欺骗行为是被不允许了的,但是也是需要受到相应制约和制裁的!在这里还是想提醒大家:不要让我们去相信别人了从而相信他人或者其他人所说到过自己所做出来的事情是“坐收渔利”这种说法!不然就有可能会被骗!

4、它是一种坑害人民群众利益并使人民受到损失的行为。

通过这种手段来获取利润,对人民群众来说,就是剥削。例如,“坐收渔利”是指商家不能按规定出售货物、服务或对他人进行欺骗或骗取钱财,但却能得到一定的好处的行为。这种“坐收渔利”行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这种错误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禁止。当然在我们国家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自觉地认识到这一点甚至主动去做。“坐收渔利”是指经营者不去维护消费者权益、不主动履行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等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一种严重的经济违法行为。坐收渔利现象虽然受到很多人、企业、政府与社会舆论以及相关人士的批评和抵制,但我们应该正确看待和处理这种现象!